网络直播营销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上海迈旭广告

发表时间:2022-08-10 14:13

“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拆封就不能退货”、“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直播买到的东西不合格该找谁?” ......这些问题想必一直困扰着广大网购消费者。



3月2日,较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这些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将被依法认定无效。


在这“3.15”临近之际,广大网购消费者将收到较高法的一份大礼。



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


较高法:直播平台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如今,网络直播卖货越来越多,网络直播卖货产生纠纷,该如何进行责任界定?对此,《规定》对网络直播卖货民事责任承担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规定》第12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


较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2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此外,司法解释用了4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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